1.6 地铁线路工程


《地下铁道设计规范》 GB 50157—92

3.1.4 地下铁道的每条线路应按独立运行进行设计。线路之间以及与其他交通线路之间的相交处,应为立体交叉。地下铁道线路之间应根据需要设置联络线。联络线宜采用单线。
3.1.6 轨道设计应保证列车安全、平稳、快速运行,其构造应具有足够的强度、稳定性、弹性和耐久性,并应满足绝缘、减振和防锈等要求。
3.2.1 线路平面的最小曲线半径应符合表3.2.1的规定。

3.2.7 车站站台段线路应设在直线上,在困难地段可设在曲线上,其半径不应小于800m。
3.2.8 道岔应设在直线地段。
3.2.11 折返线的有效长度,应为远期列车计算长度加24m(不包括车挡长度)。
3.3.7 隧道内的折返线和存车线,应布置在面向车挡的下坡道上。
3.3.10 车站站台和道岔范围不得设置竖曲线,竖曲线离开道岔端部的距离不应小于5m。
3.4.1正线及辅助线应采用50kg/m及以上的钢轨。车场线应采用43kg/m的钢轨。钢轨接头应采用对接。在曲线内股应采用现行标准的缩短轨。当采用缩短轨接头对接有困难时可采用错接,其错开距离不应小于3m。
 3.4.2 正线地段和半径为250m及以上的曲线地段,应铺设无缝线路。
3.4.5 混凝土整体道床钢轨扣件的型式,应根据技术经济比较确定,并应采用构造简单、具有足够的扣压力和耐久的弹性扣件,以及能满足调整轨距和水平的要求。
3.4.9 曲线超高值应在缓和曲线内递减顺接;无缓和曲线时,应在直线段递减顺接。超高顺坡率不宜大于20‰,困难地段不应大于30‰。
3.4.17 隧道内混凝土整体道床与洞外碎石道床相连时,衔接处应设弹性过渡段。
3.4.20 线路上应设以下标志:百米标、坡度标、制动标、圆曲线和缓和曲线始点及终点标、曲线标、竖曲线始点及终点标、水准基点标、限速标、警冲标、停车位置标志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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